第十五条

已修改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