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的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的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宣读法规草案修改二稿,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二稿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