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理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