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程序第十六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或者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整理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