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