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