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和组织大型社会活动前,应当对可能引发的突发事件进行风险评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