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进行处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挥和安排,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