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