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制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职责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