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穿凿楼面;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在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线;

(四)改变生活污水排放共用设施;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

(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和厨房;

(七)在楼梯间、消防通道、电梯间、单元入口处堆放废弃物;从楼上向地面或由垃圾道、下水道抛弃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

(八)拆改消防设施及封堵消防通道;

(九)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期间或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时段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