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已废止农民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及其他合法费用,是应尽的义务,应积极完成。任何单位无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依据,要求农民提供财力、物力、劳务的,均属非法行为,农民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