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已废止凡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由省计划、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