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在航道范围内组织影响通航的水上活动,应当在3日前向航道管理机构说明情况,由航道管理机构划定活动区域,发布禁航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