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航道范围内组织影响通航的水上活动,应当在3日前向航道管理机构说明情况,由航道管理机构划定活动区域,发布禁航公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