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航道建设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航道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专项资金;(二)市、区(县)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航道建设资金;(三)社会投资;(四)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