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