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应当补发所减少的劳动报酬;拒不改正的,该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本人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