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