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