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市政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