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