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卫生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抄送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市、自治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状况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