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工伤认定结果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