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发生事故后,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