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应急救援物资。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或者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