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