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