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茉莉花种植基地保护标志;

(二)倾倒、堆放和处置废弃物;

(三)挖沙、取土;

(四)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植株;

(五)侵占或者损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

(六)其他侵占、破坏茉莉花种植基地的行为。

禁止在茉莉花种植基地及其周边建设污染环境、损害茉莉花种植的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