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茉莉花茶生产经营企业对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并可以建设与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相关的配套附属设施,其用地面积不超过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三,且最多不超过一公顷。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