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宜种植茉莉花的区域内划定种植基地,并发布公告。茉莉花种植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种植基地和二级种植基地。

茉莉花种植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