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以福州所产茉莉花和烘青绿茶为原料,按照福州传统工艺经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的茉莉花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福州茉莉花茶产品应当统一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名称和标志。

福州茉莉花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标准加工制作福州茉莉花茶,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建立原料收购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