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