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学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