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