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控告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