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活动的文化、体育、科普等场所。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未成年人福利事业,依法设立未成年人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救助机构或者救助基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