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船舶修造企业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舶修造管理机构核定船舶修造类别、吨位: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厂房、场地使用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水工设施、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证明及计量检测设备有效检定证书;

(六)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保障管理制度。

承修国际航行船舶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语专业人员和熟悉相应船级社检验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