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没有配套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工程的,不予立项、不予批准开工建设;粉煤灰综合利用配套工程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的,工程验收部门不予验收。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