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对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有关机关和组织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自行

起草、组织起草和委托起草等多种形式进行。

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交叉以及管理职能不明确的地方性法规案的起草,一般应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进行。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