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