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受赠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兴建侨捐工程,受赠单位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单位应当对侨捐工程的兴建与管理全面负责。但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