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捐赠保护第十条有效捐赠人要求为其捐赠兴办的公益事业命名的,应当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