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九条有效教师资格按下列规定认定:(一)幼儿教师、小学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二)初中教师的教师资格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三)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由认定部门授予教师资格证书。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