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教师受到开除公职处分或者其教师资格是通过不正当方式取得的,由教师认定部门予以撤销。撤销教师资格的,由认定部门收回教师资格证书。依法丧失教师资格的,由认定部门注销教师资格证书,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