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教师住宅建设纳入城乡基本建设规划,集中一定财力,为教师建设住房,努力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城镇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应当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为农牧区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