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城乡统筹,推动人才、成果、场馆、设施等社会科学普及资源的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拓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对外交流合作渠道,吸收、借鉴社会科学普及的先进经验,促进优秀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