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激励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社会科学普及经费投入,保障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健康发展。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安排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