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