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文化许可证:(一)未在批准的场所进行经营活动的;(二)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表演活动的;(三)证照不全及一证多处经营的;(四)伪造、涂改、转让、租借、出售文化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