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九条有效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