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的明显位置公示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其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建设工程竣工前不得损毁公示牌。国家保密工程、军事设施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